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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前方的大型投影屏幕亮起,很快被分割为左右两部分。
左侧,是INRIA技术报告1998年6月封面的扫描件,以及其中几页关键内容的高亮截图,包括架构框图、模块化服务列表、基于消息的通信和基于能力的访问控制描述。
右侧,则是TitanTech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1、2、3、4的正式文本,关键术语已被标亮。
两份材料并排而立,形成了一种无声却极具冲击力的对比。
沈墨华从助理手中接过一支红色的激光笔。
他走到屏幕旁,身姿挺拔,激光笔的红色光点精准地落在左侧报告的架构框图上。
“各位请看,这份1998年的公开报告,**已经明确提出了**:为资源受限的移动设备,设计一个**模块化的微内核**;内核仅负责基础调度和**基于消息的异步进程间通信**;其他功能作为独立**服务模块**运行;通过**基于能力(Capability)的模型**实现服务间的资源访问控制和隔离。”
他的声音不高,但每个词都如同钟磬,敲击在寂静的法庭里。
激光笔的红点随之移动,清晰地指示着报告中的对应段落。
然后,红点平稳地移到屏幕右侧的专利文本上。
“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,描述的是:一个包含**最小化核心调度器**、通过**基于消息的进程间通信机制**交互的**独立服务模块**、以及**动态资源访问控制层**的操作系统内核。”
红点在两项权利要求的关键词上逐一停留。
“权利要求2进一步列举了服务模块类型:内存管理、设备驱动抽象、电源管理等——这与报告中列举的‘标准服务集’高度对应。”
“权利要求3强调异步通信——报告中有专门章节论述异步消息传递原语。”
“权利要求4提及基于硬件支持的隔离构想——报告中已提出基于能力的访问控制作为安全隔离基础。”
他的解说严格对照屏幕上的文本,没有添加任何主观渲染,只是将事实并置在一起。
但正是这种冷静客观的并置,产生了强大的逻辑力量。
“1998年公开报告所阐述的**技术问题**(为移动设备设计模块化、安全的系统)、采用的**技术手段**(微内核、消息通信、模块化服务、能力模型)、以及预期的**技术效果**(灵活性、可维护性、安全性),与涉案专利在2001-2002年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**核心构思,在实质上是一致的。**”
沈墨华最后总结,激光笔的红点停留在两份材料中间,声音清晰而笃定,“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基本原则,在专利申请日之前,已有公开文献披露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,则该专利权利要求**不具备新颖性**。”
“全场寂静。”
只有激光笔微弱的电流声和空调风声可闻。
法官身体前倾,仔细对比着屏幕上的内容,手中的笔停住了。
原告席一片死寂,韦斯顿张了张嘴,似乎想反驳,却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。
旁听席上的林清晓,望着屏幕上那并排的、跨越数年时光却惊人相似的技术描述,再看向那个站在屏幕旁、用最理性的方式投出“重磅证据”的身影,胸口涌起一阵难以言喻的悸动。
这份“前案”报告被沈墨华在交叉询问中如此顺势、如此有力地引出并展示,完全打乱了韦斯顿的节奏。
法官似乎对这份证据产生了浓厚兴趣,他看向韦斯顿:“原告律师,你对这份……D-127号证据,以及证人刚才的对比分析,有何回应?你是否需要时间查阅这份报告?”
韦斯顿被将了一军,他不能示弱说需要时间(那会显得己方准备不足),只能硬着头皮试图在交叉询问中继续质疑。
他清了清嗓子,重新走向证人席,但步伐已不似最初那般稳健。
“沈先生,即便这份……1998年的报告存在,它描述的是一个**学术研究原型**,而我的客户的专利是针对**商业化移动操作系统**的架构。这两者在设计目标、复杂度、实际可行性上,难道没有天壤之别吗?”他试图强调“原型”与“产品”的差距,贬低前案的相关性。
沈墨华已然回到证人席坐下,闻言平静回答:“专利保护的是**技术方案**,而非具体的产品形态或商业成功与否。这份报告披露的**架构模型和核心构思**,已经构成了完整的、可实施的技术方案。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方案的相似性,正在于这些**核心构思**层面,而非具体代码行数或商业化包装。”
韦斯顿有些焦躁,他快速翻动手中的资料,试图找到报告的漏洞:“那么,这份报告中提到的‘能力模型’,具体是如何实现的?它是否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