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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间进行『性』行为,从常理推断,强迫的可能『性』远大于自愿。”
“叶思北如果说的是实话,为什么对案情描述与物证矛盾这么大?说自己只打了一次电话,实际显示死两次,说自己有看见嫌疑,但事实是就有一张照片是睁着眼睛的,不是全程蒙眼,的口供与物证是完全矛盾的。”
“电话可能是范建成自己拨打第一通电话后删除,照片可能是醉酒后意识不清时拍的照片,”公诉提出反驳,“如果当时电话是叶思北打的,叶思北意识是完全清醒的,知道自己打电话,睁着眼看着范建成拍照,怎么可能不知道这通电话、这张照片的存在?应该撒一更好的谎,应该说,这张照片,恰恰是证明被害当时意识不清的关键证据。”
“平时酒量就是二两,所有证、包括自己所陈述的当饮酒量,都不可能让正常到达所说的意识完全丧失的程度,而赵楚楚作证,在他们分别时,叶思北的意识能够完整的辨认、打电话、有逻辑说话,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到达检院认为所认为的意识不清的地步,检院推测的可能『性』,是不具有客观基础的猜想。”
“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受害要挟过嫌疑,只是嫌疑单方面的口供,甚至于我们有追加的音频证据,证明受害在面对公司贿赂时仍旧坚持起诉,如果是为了钱,早就翻供了。”
“段音频是受害自己录下的,这证明有极强的法律防范意识,这反而辅证,如果的打算违法要挟我的当事,就不会给他保留证据的机会……”
双方你来我往,围绕着证据、证证言、口供疯狂开战。
双方都有铁证,都只能在证证言中寻找破绽。
相比范建成,叶思北的口供和物证对比矛盾更大。
说只打过一次电话,实际有两次通话记录。
说反抗,但实唯一一次反抗痕迹,更像是亲密接触留下。
说完全有任何意识,睁开眼时是蒙着眼睛,实际饮酒量几乎不可能到达完全失去意识的程度,而赵楚楚临时补加的口供,更进一步证明,整过程应该是清醒,不太可能到达所说的有一段时间彻底断片的程度。
的口供中有任何关于安/全/套用的内容,但实际上现场是有安全套外壳的存在;
说安/全/套是赵楚楚教携带,但赵楚楚却对矢口否认……
案子进行到后,双方各自做后总结。
公诉先站起来:“案中,嫌疑与受害为上下级关系,在案发前,从暧昧言行,不具有发生『性』关系的常理『性』。案发当日,酒桌上存在不正常的劝酒现象,嫌疑作为上级,不加制止,放纵劝酒发生,有犯罪预备可能,从监控、证证言证明,当事当时存在醉酒现象,嫌疑单独带醉酒受害行至城郊芦苇地,对受害形成绝对压倒『性』的密闭环境,足以造成受害感知生命危险,陷入被胁迫状态,违背自己意志,配合嫌疑完成『性』/侵过程。案发后,受害第一时间报警,主动提出做□□鉴定,可见意志坚定,虽然受社会阻力改口撤案,但属于常理,结合精斑、皮屑等生物鉴定,我院认为,嫌疑范建成以胁迫手段,违背受害意愿,强行发生『性』/交关系,行为触犯《中国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,犯罪事实清楚,应以□□罪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公诉说完后,孟鑫站起来:“案中,受害在案发前为了给弟弟买房,曾借助我当事在公司地位,虚开工资证明,后因贷款被丈夫发现,受害与丈夫婚姻产生间隙,由可推断,受害与我当事过往有一定私交,并且处于极缺钱的状态,具有诬告我当事的客观动机。案件中,被告口供与物证基一致,有瑕疵,而受害的口供与证证言、物证均有出入,有力证林枫身对案抱有偏见,证词可信度降低。检方对于我方当事定罪并直接证据,更多源于常理推断,但从常理来看,受害在案发当主动携带安/全/套,饮酒量完全不足以到达意识丧失水平却自称毫意识,醉酒后在明知赵楚楚与自己住所路线情况,两一路时自己必定会落单的情况下,指明我当事——一位年长异『性』送回家,事发后虽然报警,却并不直接说明『性』/侵,等过了好几才二次报警,种种行为,都并不符合常理,反观我当事口供,与物证更为贴合,逻辑更为清晰。因,我方为认为,案证据不足,事实认定有误,对于我方当事,应予罪释放。”
孟鑫说完后,终于轮到叶念文发言,而这时候,叶念文已经大概知道结局。
他站起来,他不知道该说什么,检方已经做出大努力,他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,提不出太多有力观点。
他站着,红着眼,好久,才沙哑开口:“叶思北是我姐姐,一直是很小的。”
所有都看着他,他抬起头,缓慢说出这在法庭上已经被理『性』争论了一早上的女『性』柔软的一面。
“爱美,但连手臂都不敢『露』。喜欢化妆,但从来不敢画艳丽的妆。几乎不在晚上出行,大